close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11.30 10:15 am

 

高所得者申報個人最低稅負的門檻條件,因累計消費者物價漲幅未達10%,明(100)年凡是海內外應稅及免稅所得達600萬元以上者,即須辦理最低稅負申報。這項標準已經維持六年不變。


財政部近日將公告民國100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額度。因物價累計漲幅未達法定調整標準,各項標準均與99年度相同。

民國100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在200萬元以下者,可免辦理最低稅負申報並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個人的基本所得稅額在600萬元以下者,亦同。

反之,100年度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需按10%徵收率計算最低稅負所得稅;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則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包括六大類: 申報戶的綜合所得淨額、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 得、非現金捐贈的扣除額、公司員工分紅配股的時價與面額差額部分、以及海外所得。

其中,保險死亡給付100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企業及個人的基本所得額、扣除額及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等,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 

出處:聯合新聞網

財富電堂首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Dora 的頭像
    Dora

    財富電堂

    Dor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